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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学院关于教师党员 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实施细则 (2024年4月2日)
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增强教师党员联系群众的责任感,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从事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每位教师党员均应联系若干名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按照要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

第三条  每个学期开学初,学生党支部负责人应将所有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被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名单,统一提供给教工党支部负责人。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具体人数和工作安排等事项,由教工党支部根据本支部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开展教育培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经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二)向入党积极分子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介绍党组织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党员程序,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掌握的程度,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加深对党的认识;

(三)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与表现,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认识和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四)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沟通交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开展专业学习,提升专业素养;

(五)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提高社会工作能力。

第五条  教师党员与所负责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之间的个别谈话,每学期至少在3次以上,原则上安排在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各谈话一次。

教师党员可积极采用各种现代通讯方式,主动加强与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联系与交流。

第六条  教师党员每学期向教工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表现以及本人开展教育培养情况至少在1次以上。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支委会每学期检查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教师党员开展教育培养工作情况至少在1次以上。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每学期对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方式包括有:

(一)对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二)向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放调查问卷;

(三)学院党总支通过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学院把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和从事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态度、效果等,作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等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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